第四方支付背后的法律?60亿交易量的聚合支付大佬被判6年?
来源:金赢客 2025-04-07 99
第四方支付,也就是聚合支付,是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它通过整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整合支付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支付通道资源的优势互补。像我们常见的“收钱吧”“哆啦宝”都是第四方支付平台。
近期,无锡中院审结了一起第四方支付相关的刑事案件。在2019 - 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李某某违反规定,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他们以公司名义在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假网上商城,架设聚合支付通道,对接信用卡代还、套现类APP。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并获取交易手续费,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1.5亿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为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刘某某提起上诉,无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方支付平台由于监管缺失,存在资金安全性和公民个人信息无法保障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搭建非法支付通道,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等非法活动,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稳定。
信用卡套现是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约定,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虚假消费方式避开银行提现,将信用卡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机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转换成现金的行为,属于虚构支付结算行为。延期还款功能也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在APP接收持卡人指令后生成还款计划,以虚拟交易形式套现再充值进信用卡来达到延期还款效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多种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完善了非法经营罪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和利用延期还款功能变相套现等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而将信用卡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的行为,使金融机构资金处于高风险,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对于这种现象,一方面要强化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行为的规范监管,明确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分配好平台权利和责任,加强对其组织架构、资金流向等的外部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提醒民众对信用卡套现、返还等不法行为提高警惕,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消费观,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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